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和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的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用按信访诉求发生地和信访诉求类型明确办理单位,导入不同的办理途径,形成我区的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第一部分 行政事项
行政事项指信访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力和义务产生了影响而提出的诉求。
一、行政投诉类
(一)常见具体投诉请求。
(1)投诉医务人员从业资质问题;
(2)投诉医疗机构及内设科室资质问题;
(3)投诉医疗广告问题(经省、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
(4)投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病历书写问题;
(5)投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规范问题;
(6)投诉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和器械使用管理问题;
(7)投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问题;
(8)投诉医疗费用相关问题;
(9)投诉医疗事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病残儿等技术鉴定机构资质及专家构成、鉴定程序等相关问题;
(10)举报违法生育问题;
(11)投诉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12)投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问题;
(13)其他行政投诉举报事项。
(二)办理途径:投诉事项发生地在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区卫生计生局按规定调查处理,给出答复意见书;投诉事项发生地在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卫生医疗机构或市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给出答复意见书;计划生育事项由区卫生计生局调查处理,给出答复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答复意见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
二、行政审批类
(一)具体诉求: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法定职责,或者要求撤销、变更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办理途径:根据审批权限由区卫生计生局按规定办理,给出答复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
三、人事管理类
(一)卫生计生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
1、具体诉求:公务员对于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及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消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
2、办理途径:有《法规》明确的事项,按《法规》程序办理。一般性人事诉求,无法导入法规程序的事项,由有人事管辖权的单位受理,给出答复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可逐级向有人事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复核或进行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卫生计生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诉求: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解聘、辞聘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办理途径:有《法规》明确的事项,按《法规》程序办理。一般性人事诉求,无法导入法规程序的事项,由有人事管辖权的单位受理,给出答复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可逐级向有人事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复核或进行申诉。也可申请调解、人事仲裁或提起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四、信息分开类
(一)具体诉求: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3、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办理途径: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给出答复意见书;申请人认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 医疗纠纷事项
医疗纠纷事项指医患双方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事项可能涉及行政事项,也可能涉及信访事项。
一、医疗纠纷涉及行政职责相关投诉
属于行政事项遵照行政事项办理途径。
二、 医疗纠纷内部管理相关投诉
(一)具体投诉请求。
对医院流程管理、服务态度、行风等方面不满等。
(二)办理途径:由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投诉管理部门受理答复,给出答复意见书;涉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区卫生计生局受理答复,给出答复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答复意见,可向区卫生计生局进行申诉;信访人不服区卫生计生局的答复意见的,可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核查或进行申诉;信访人不服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答复意见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也可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依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以及医院依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制定的内部有关规定。
三、医疗纠纷民事争议类
(一)具体诉求:认为由于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致残或死亡,要求民事赔偿等。
(二)办理途径: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医调委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区卫生计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向有权实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单位提出申请,或提起民事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侵权责任书》、《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
第三部分 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指对于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请求。
一、具体诉求:
(一)对卫生计生政策法规的咨询、意见建议;
(二)历史遗留问题;
(三)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
(四)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确定法定途径的问题;
(五)其他。
二、办理途径:根据《信访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信访事项办理答复,给出答复意见书。对于政策咨询,由相关业务科室给予政策支持并提供答复口径;对于工作意见建议,转相关业务科室留存参阅;对于其它信访请求,诉求合理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解决答复意见,诉求不合理的由相关业务科室解释疏导到位。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书,可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起信访复查、复核。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一、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相关事项。
二、办理途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