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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05 10:20:00    来源:增城市信访局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2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

3

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4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5

从生态公益林内移植树木审批

6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7

木材运输证核发

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9

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

10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1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12

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3

因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狩猎审批

14

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除旅游、餐饮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审批

15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6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17

进入林业系统县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18

区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

19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核

20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养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21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审核

22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捕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23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2

行为人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

行为人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4

行为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5

行为人违法开垦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林地林木的活动

6

行为人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任务

7

行为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8

行为人非法运输、承运木材

9

行为人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10

行为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1

行为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12

行为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3

行为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14

行为人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5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16

行为人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7

行为人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8

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

19

行为人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0

行为人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21

行为人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

22

行为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23

行为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24

行为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25

行为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26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经营单位未设置防火警示标志、行为人违反规定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27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28

行为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29

行为人生产、经营假、种子

30

行为人生产、经营劣种子

31

行为人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种子、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的

32

行为人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的

33

行为人在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国内销售境外种子、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和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34

行为人经营种子、种苗不符合有关规定

35

行为人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36

行为人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37

行为人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38

行为人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39

行为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40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41

行为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42

行为人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43

行为人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44

行为人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45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

46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

47

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

48

行为人违反规定进行破坏湿地活动

49

行为人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50

行为人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51

行为人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52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53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54

单位或者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55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56

行为人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

57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58

行为人未经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

59

行为人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

60

行为人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

61

行为人违反森林公园其他管理秩序

62

森林公园由于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

63

行为人假冒授权品种

64

行为人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65

行为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

66

行为人违反技术规程推广林业技术

67

行为人在封山育林区进行违反规定的活动

68

行为人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炼山

69

行为人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

70

行为人擅自从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移植树木

71

行为人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72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审批

73

行为人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不具备相应资质

74

行为人绿化工程未验收

75

行为人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

76

行为人擅自砍伐或者迁移、修剪树木

77

行为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78

行为人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

79

行为人损害绿化及其设施

80

行为人采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对绿化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

81

行为人未按照保护和管理方案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造成古树名木或古树后续资源损害或死亡

82

行为人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

83

公园设施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

84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仍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商业设施和其他设施

85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86

在除儿童公园和游乐公园其他公园新建、改建大型游乐设施,或者在历史名园和纪念性公园设置游乐设施

87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

88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园用地,临时占用公园用地期满后不退出,或者擅自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

89

在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过程中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

90

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或者设施开展营利性活动

91

未按规定在公园内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

92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公园,或者进入公园的车辆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93

行为人携带其他宠物进入宠物禁入的公园

94

行为人违反公园管理规定

95

行为人违反植物检疫管理规定

96

行为人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

97

行为人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或者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

98

行为人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

99

行为人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

100

行为人擅自经营、加工疫木

101

行为人无证运输木材

102

行为人运输木材的数量、种类、规格、地点等内容与运输证不符的

103

行为人使用涂改、伪造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104

行为人以藏匿、伪装、强行冲卡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的

105

行为人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106

行为人违反血吸虫防治管理规定的

107

行为人在林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08

行为人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109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

110

行为人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

111

行为人抗拒、阻碍查办森林案件,妨碍执行公务;殴打、伤害执法人员、护林员;盗伐、滥伐、哄抢林木;故意毁坏林木或苗木;伪造、倒卖木林、毛竹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证件;持枪、持械或动用机动车强行冲过木材检查站

112

行为人违反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113

行为人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规定

114

行为人在绿道范围内行驶、停放机动车辆,攀爬、涂污、损坏绿道设施,违规搭建、摆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15

行为人擅自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绿化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公园条例》、《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

(三)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品种权侵权、假冒授权品种行为人

2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行为人

3

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人

4

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5

无证运输木材或者未按规定运输木材

6

被责令补种树木而不补种者

7

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8

违反《广州市公园条例》规定的行为人

9

违反《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人

10

违反《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规定的行为人

11

逾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广州市公园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

(四)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给予补偿

2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费

3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给予医疗、抚恤

4

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予补偿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

(五)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检查行为(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城市绿线的监督检查

3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4

古树名木的监督检查

5

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6

野生动物运输监督检查

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8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9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安全隐患检查

10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11

林木采伐后的监督检查

12

森林更新后的监督检查

13

对险要旅游路段进行检查

14

对森林公园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

15

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6

国家二级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17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查验

18

绿道的监督检查

19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监督检查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

(六)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等。

(七)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裁决行为(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6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等。

(八)林业园林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九)林业园林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林业园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反映林业园林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检举林业园林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卖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201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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