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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城市管理局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05 10:06:00    来源:增城市信访局

增城区城市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第一部分 城管业务类

   群众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任意处置垃圾等废弃物行为、举报违法建设、投诉违法广告、举报营运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排放废气、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城管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城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管理、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投诉举报违法排污、污染环境,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等行为

    1.举报单位和个人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行为,如偷倒垃圾、粪便、淤泥等污染物。

    2.反映市容脏乱差,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或未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等。

    3.反映填埋场臭气扰民问题。

    4. 投诉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等行为。

    5.举报城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事项,由属地城管部门调查核实,对排污、施工扰民等行为未处理或改进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方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家环保部《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法》。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1.举报企业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开发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2.举报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等处理,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废弃物处理处置活动的。

    3.举报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4.举报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

    以上事项,由属地城管业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

    三、申请环境污染损害等纠纷赔偿

    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环境等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当地城管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

    四、申请公开信息

    1.要求了解城管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施规划、广告规划等政府信息。

    2.要求办理市资源热力电厂环保排放数据等依申请公开。

    以上事项导入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做出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部分 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城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1.城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城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社会上公示,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管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城管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城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1.对举报违法建设、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的事项,城管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城管部门未依法履职。

    2.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经属地管理部门、调解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以上事项,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城管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

    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部分 信访类

    对城管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城管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反映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城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城管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4.反映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5.反映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6.反映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城管部门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城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城管部门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广东省信访条例》、《信访条例》。

    三、咨询

    1.咨询城管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

    2.咨询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合资建设。

    3.咨询旧衣物处理

    4.其他城管业务类。

    以上导入相关业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答复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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