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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5-01-15 09:34:00    来源:广州市信访局

    答: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广州市信访局收到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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