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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工地材料检测开发票的问题
    编号: 信箱类型: 书记信箱 公开日期: 2014-12-24 点击数:
    我想咨询工地材料检测发票是否一定要开发包单位名称的发票才有效,听说2013出来一份新文件,文件里说材料检测发票是要开发包单位的,是否有这么一回事。而且如果我们开了承包单位的发票那是否就作废了?
     
  • 办理情况及回复
    王小姐:

        你好,你咨询工地材料检测发票怎样才有效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的委托的问题。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于2012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1767号)。具体要求如下:(1)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2)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可作为竣工验收资料。(3)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施工合同中应单独列明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并明确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二)关于工地材料检测开发票的事宜。相关法规和方案未作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检测费用由委托方(建设单位)缴纳,检测单位出具发票为建设单位,但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单列检测费用并委托承包单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检测费发票开具给承包单位,但是委托检测的主体仍为建设单位,检测报告显示委托单位为建设单位。

    增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