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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荔城碧桂园岭秀苑物管不合理收费
    编号: 信箱类型: 信访信箱 公开日期: 2014-12-24 点击数:
    我是荔城碧桂园岭秀苑的业主,小区物管打着改革的幌子,从11月17号起对停车场收管理费,电动车要50元/月,室内车位300元/月,露天车位150元/月。大家已经交了车位费和物业费,如今还要交车位管理费,而且这些管理费价格很不合理,也没有征求业主意见,但是声称得到物价局批复。我一辆电动车放在楼下,每个月也分摊电费,现如今必须缴纳50/月的所谓管理费,否则我就没法进出小区,而且物管又声称不管你交不交车位管理费,车子丢了之类的和小区物管一点关系都没有。像碧桂园物管想着办法捞钱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能监管一下,业主们都是弱势群体,迫于无奈要交钱,期待市长信箱能解决这个不合理收费问题。
     
  • 办理情况及回复
    肖先生:

    你好,你反映的荔城碧桂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岭秀苑停车费问题。经查,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及车位物业服务费问题。

    (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97号)规定,我市停车场保管服务费按广州市三类地区标准执行。其中,室内车位(小轿车)最高可收400元/月、露天车位(小轿车)最高可收150元/月、摩托车最高可收60元/月。

    (二)车位物业服务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对物业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按规定应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目前,我市车位物业服务费根据《增城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转发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发改〔2014〕47号)规定,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月保)30%的原则约定,按每月每车位计收。因此,增城市碧桂园物业管理公司荔城分公司的上述收费符合相关规定。

    二、车辆毁损赔偿问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第四条规定,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增城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2014年12月16日